(二)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马利旦在《人和国家》里说过,自然法只有一个,自然法学说从古至今却有很多自斯多葛派发端到罗马时期的西塞罗系统集成自然法形成客观主义视角,理性即代表最高的法,它不须经由上帝即自恰自足。
到了霍布斯与洛克时期他们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经由他们不同的诠释,变化为古典自然法学基础-----以“自然权利”为核心,社会契约为基础。提出“权利优先于善”。当然,他们两人的对峙也是明显的,霍布斯主张“自然法”限制“自然权利”,以求得和平。洛克则相反,认为自然状态由“自然法”调整,“自然权利”受“自然法”保护。根据洛克的策略,社会契约将重点转移到执法程序上-----出现了重大的转变:如果法律并非有合适的主权所有者以合适的形式制定,人就不再觉得应该受其约束,无论着法律有多好。事实上社会契约比较关心的不是法律内容,而是正确辨明谁有资格立法。法律好不好的问题不知不觉化成法律应该以何种程序制定的问题。因为指出一个法律由于制定的人或是制定的方式不合宪比较容易,指出一个法律在道德上的根本错误,则困难得多。(洛克明白,但没有明说罢了)如果熟悉一下“自然权利”思想谱系史则更能增进对其转变历程的感同身受。下面是一幅简略的谱系史:(图1)

现代性自马基雅维利开始(有一部分自由主义者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马基雅维利是古典共和主义代表,而非自由主义先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