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合作与博弈------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现代性历程
绪论
〈零〉问题提出与结构安排
1。问题的提出
“西方道德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演变轨迹是从所谓的‘自然法’(Nature Law)转变为‘自然权利’(Nature Rights)”--------佛尔丁《人权与公共善》。
从西塞罗《论法律》经古典自然法学派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这种转变似乎可以从有迹可循的文论思想中一窥端倪。但我们不禁要继续追问这一转变的原因是历史的还是逻辑的。说它是历史的,无疑会几乎立即被指认为沿着康德黑格尔的“历史观念”来讨论问题,但此一路径已经遭遇海德格尔的摧毁上世纪中叶起在西方已经无人在相信“历史的总体进程”之说,历史主义的“绽放”概念触发思辨。说它是逻辑的,就需要从最开端处最充分地展现“现代性的内在逻辑”。那么什么是“(西方)现代性”呢?在绪论的〈一〉中我们将展开。下面在介绍一下本文的结构安排
2。结构安排
本文的结构分为两大篇
上篇: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1)现代性
2)自然法
3)自然权利
4)自由主义
下篇:现代性历程的分析
1)历史
2)契约
3)合作
4)博弈
上篇(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两个概念范畴的发生史出发,对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比较,提出“整个西方近现代文明(启蒙自由平等)的演进史就是一个在自由主义不断冲突折返伸张,资本主义血腥掠夺走向世界,现代性超拔人类的历史语境之下,‘自然法’别无他途的走向‘自然权利’”。同时简要的引入自由主义及对其的批判作为如何看待现代性进程的视角方法论。
下篇(现代性历程的分析)在回顾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发生史之后,开始进行现代性历史转变的分析之前先行介绍本文的方法论,即历史唯物主义与动态演化博弈论,在介绍了他们两者的工具性之后,就可以在他们恢宏的框架与视角下讨论我们的问题了。“契约”符合“自然法”的理性特征,“合作”则是人类在自由主义开启之后获得“天赋权利”之后面临“原初状态”之时选择的“首要生存策略”,然而在“契约”和“合作”之间的转化成因,没有很明析同一的解释,各家众说纷纭,启蒙先贤们更是讳莫如深或是王顾左右。(也许他们都认为这个是蛮麻烦的东西吧,也或许是他们没有我们现在掌握的巨大工具)
本文提出运用肯—宾默尔的动态演化博弈论分析框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考察此一问题(转变的成因)或许会有一些有趣的东西。
本文的副标题也可以有另一种阅读顺序,即“现代性如何使‘追求自然法’转变为‘追求自然权利’”。


